气功人论坛

 找回密码
 点此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论坛关闭注册的通知周天功养生法函授,祛疾健身
查看: 394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黄帝内经》饮食观与“辟谷术”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10-4 10: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黄帝内经》饮食观与“辟谷术”

郑培华


当今,“辟谷术”随气功之崛起而兴盛一时,其疗疾养生效果究竟如何,不敢妄下结论。但躬行其术,未收祛病健身之效,反致旧病加重,甚至命终,倒时有所闻。是人们操术不当?这是“休粮绝粒”其本身就是有弊无利呢?今不揣浅陋,将《内经》中关于饮食养生的内容阐解如下,以俾对“辟谷术”的进一步认识。

一、脏腑气血、四肢百骸,水谷以养

祖国医学以为,生命活动要持续下去,就必须依赖外界水谷之气不断充养。因此,作为“仓癝之官”的胃在人体中就显得极为重要,《素问·五脏别论》云:“胃者,水谷之海,六府之大源也”;《素问·玉机真藏论》亦云:“胃者,五藏之本也”。这实际上指出了水谷对人是必不可少的,它能滋养脏腑,是人身之“源本”。《灵枢·营卫生会》又云:“人受气于谷,谷入于胃,以传于肺,五藏六府皆以受气,其清者为营浊者为卫。”不但指出人身脏腑赖水谷以养,更进一步说明营气与卫气通过脏腑间接地由水谷之气化生。这一点《素问·痹论》说得更直接扼要:“营者水谷之精气也,卫者,水谷之悍气也”。营气能化生血液,营养全身,卫气则有护卫肌表,温煦脏腑之作用。所以,水谷纳入不足,营卫必然生成无源,生命活动就会受到影响。《素问·生气通天论》还认为若能“谨和五味”即合理饮食,机体就能“骨正筋柔,气血以流,腠理以密”,从而“长有天命”。人体各部分若能得到水谷之气的滋养,遂“尽其天年,度百岁乃去”,也并非可望而不可及的。综上所述,水谷之气就是推动生命活动延续下去的必不可少的动力。

二、水谷不入,气血衰微,生命危矣

如果“生命动力“不足或没有了,又将是何种情形呢?对此,《内经》也作了明确的论述。《素问·太阴阳明论》指出:“四肢不得禀水谷气,气日以衰,脉道不利,筋骨肌肉,皆无气以生,故不用焉。”可见《内经》认识到四肢之所以丧失原有的生理功能,是因为水谷之气匮乏,或由于水谷之气不能运行于四肢而失去温煦、濡养作用造成的。其实,何止于四肢,《内经》始终阐明,人体的生理功能,包括人的感觉、思维、情志等精神心理现象,都是由气的运动产生的,换言之,一切生命活动,从根本上说,也就是气的升降出入运动。这一思想在整部《内经》中均有体现。《灵枢·五味》更是一言而蔽之:“谷不入,半日则气衰,一日则气少矣。”《素问·平人气象论》则云:“人绝水谷则死”。肯定了人断绝水谷始而气衰少、肢体不用,进而贮藏在人体内部的水谷之精会消耗殆尽,死亡也就在朝夕之间了。阐明和发挥《内经》要旨的《难经》用具体数字描述了这一机理:“人胃中有留谷二斗,水一斗五升。”若断绝饮食,只有排泄,则只需:七日“水谷尽矣。故平(健康)人不食饮七日者,水谷津液俱尽,即死矣。”故经曰:“人以胃气为本”“人以水谷之气为本”。

三、饮食有节,谨和五味,足以养生

按哲学观点,万事皆有个“度”。《内经》主张饮食水谷以补益精气,供给生命活动必要的物质能量,但又反对无节制的强食饱餐。如《素问·生气通天论》云:“因而饱食,筋脉横解,肠澼为痔,因而大饮,则气逆”;又云:“高梁之变,足生大疔”指出过多的饮食足以百疾丛生,因而提倡“食饮有节”,“谨和五味”,这被历代医家和养生家遵奉为正确的饮食观念。但通览《内经》,没有提到过一句“不饮食可以却病、强身”之类的话,连“绝谷”、“断粮”等词语也找不出。

对于疾病,《内经》从没有采用时下“饿几天”的高明疗法,甚至对历来“却谷派”主张服食的“上品药饵”也避讳极深,如《素问·五常政大论》云:“无毒治病,十去其九。谷肉果菜,食养尽之”。《素问·藏气法时论》亦云:“五谷为养,五果为助,五畜为益,五菜为充,气味合而服,以补精益气”。由此观之,《内经》是极其推崇饮食调补的,并且它的药食观是同后世的“凡药三分毒”、“药补不如食补”之说相合拍的。值得一提的是,《内经》提出了“少食以疗病”观点。在《素问·热论》中记述着:热病虽已好转,但“强食之”,会导致“谷气相搏,两热相合”,于是余热久恋不去。但也只限于此例。至于“病则绝食”的论调在这部祖国医学经典中是不曾有的。现今,一些人和有的小报大力宣扬绝食辟谷的玄妙神奇,谓“能激发特异功能”,谓“此术能脱胎换骨”,甚至对身缠病痛的患者“能清除体内恶气”,谓“可彻底改变病弱体质”,且谓:“绝食可把癌细胞饿死”,真荒谬已极!没有饮食水谷作为生理活动(包括抵抗疾病)的物质基础,生命岂不如同朝露?有感于此,遂有了拙文。

最后,有必要说明:对真正练功有素的气功家,或极富理智的探索者,亲自尝试对避谷术的研究,应另当别论。



[ 本帖最后由 张斌峰 于 2008-10-14 21:03 编辑 ]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顶 踩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点此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气功人网 ( 苏ICP备12036507号-1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0304号

GMT+8, 2024-11-6 00:39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