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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抢劫就图减压 作案后给对方留下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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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8 20: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晨报4月23日报道通州一女房东张艳(化名)在约见看房者时,竟遭对方抢劫。不同于一般劫匪,作案男子手段异常“温柔”,甚至给她预留了回家的路费。后经查,该劫匪竟是一位私企老板,名叫于磊,今年35岁。事后,于磊将自己的这一行为全部归因于“压力太大”。


     回放

    抢劫后给对方留下路费

    去年6月17日,在京经营一家工程设备公司的于磊想租一间办公室,通过网上查找,与张艳预约看房。6月19日上午10时许,于磊来到张艳位于通州区马驹桥镇某小区的房屋处。“进屋后我先看了看房子,和房东谈了半小时。”据于磊供述,当张艳引其到衣帽间察看时,“当时我脑子里一下就浮现出《法治进行时》里犯罪分子行凶的画面。”

    他采用捂嘴、掐脖子的方法,逼张艳交出钱来。害怕的张艳便将手包交给他。包里有900块钱,但于磊并没全拿走,而是在询问得知张艳系乘公交车赶来之后,特意留了100元作为回家路费。此外,对方包里的手机和身上的饰物也没拿。

    “我问她是不是绑得太紧了?她说紧,我就又给她松了点儿。”于磊说,“毕竟她是一个女同志,遇到这种事肯定很害怕。因此抢劫时,我一直在安慰她,说不会伤害她。”整个过程中,于磊未对张艳进行殴打,离开时还用自己的手机给对方的丈夫发了条短信,通知对方到出租屋找妻子。时隔9个月后,于磊带儿子到丰台区一家影院看电影,被恰好同来看电影的张艳认出,于磊随即被抓获。公诉机关表示,遭劫后的张艳至今未能摆脱恐惧情绪。庭上,于磊多次表示,最大的愿望就是向张艳致歉。


    自述

   “一家大小全靠我养活”

    据了解,于磊经营的公司年收入几十万元,此前也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我就是压力太大了!”昨天在庭上,于磊这样解释自己实施抢劫的全部动机。整个庭审过程中,这个身高近1.8米的大男人几度泣不成声。他说,抢劫并无预谋,只是为了寻求某种刺激,借此缓解心头巨大的烦闷和压力,“抢劫的前几天,我已经感到胸口憋闷得不行了,但抢劫后,这种情绪并没能得到发泄。”

    “我2000年来京,打了4年工,每月只有280元的收入。后来单干了,用了一年的时间,将父母、姐姐一家、妹妹一家总共12口人全部接到北京,还给他们买了房,我和媳妇住在办公室,家人大都下岗了,全靠我养活,我是一家的顶梁柱。我生意上的压力也很大。”


    “站在12层楼顶就想跳”

    于磊说,自己是个爷们儿,因此无论在外有多苦,回家从来都是笑着。宁可苦自己,也不能让身边的人苦,所有的难处全在自己心里憋着。他表示,因受不住压力,去年曾萌生自杀的念头,“当时我站在我家12楼的楼顶上就想跳下去,但我想到身后还有一大家子人等我养活,就又退缩了。”

    “他回家总是乐呵呵的,很少提及工作上的事情,也从未流露出抑郁的情绪。”在他们眼里,于磊是“好儿子”、“好丈夫”、“好爸爸”,对朋友仗义,是个“非常优秀的男人”。于磊辩护律师指出,于磊有“阶段性行为障碍和异常”,才临时起意,实施抢劫,但该症状并未进行过司法鉴定。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的韦鹏律师认为,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关键问题。如果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上述行为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后,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对抢劫罪明确规定了法定量刑情节。对于被告人的酌定量刑,法院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悔罪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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