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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精神病界定该有“国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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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4 13: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哪些精神病人应强制入院,哪些应该在家看护,这些都应有个国家级的标准了。否则,以精神病之名将老公或老婆送去强制治疗,这样的人伦悲剧就不会只是文学的创造。

    近年来,精神病人制造的伤害案、杀人案乃至灭门案时有所见。由于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系无行为能力人,因此无须承担刑事责任。警方也对这些特殊“嫌犯”毫无办法,对受害的家庭而言,法律正义远不能弥补近似天降横祸的伤害。

    上面是该收治的精神病人没得到收治,现实中也有不该收治的正常人却被收治的例子。媒体近期披露的两例个案中,深圳女子邹宜均,被与她有利益冲突的母亲和哥哥送进了白云心理医院。而广州千万富翁何锦荣,被与他有利益纠纷的妻子送进了广州市脑科医院。事后都证实,他们并非精神病人。

    精神卫生领域中的这些乱象,经司法界、卫生界及公共传媒的多方疾呼,虽然广受关注也引起了一些职能部门的重视,但相应的制度推进依然步履维艰。这其中,最为人期待又耐人寻味的,莫过于《精神卫生法》的“难产”。从1985年起着手起草至今,24年过去了,仅有一份至少已经15次修改的草案。可就是这份“草案”,涉及的利益各方还在争论不休。

  据媒体报道,最新修改的《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已发出,《精神卫生法》最快有望在年内出台,其中规定强制收治精神病人需要医生复核,以免因诊断不当或其他目的导致正常人住进“疯人院”。有法律人士言辞激烈地指出,“草案很糟糕,基本上是确认现行的做法。”

  不管如何设立“复核程序”,都无法回避病人病情的最终决定权在医生——而不是在病人自己这一现实。在专业领域由专家说了算,是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的一大趋势。一个人有没有精神病,当然应该由精神病专家说了算。问题在于,谁是“精神病专家”又由谁来说了算?而且,有精神病也并不等于应强制送院。在精神病人这个庞大的群体中,应否入院治疗总该有个标准,这个标准是什么?是否符合这个标准,又由谁来说了算?

  这可不是一个小问题。来自美国的一份资料显示,近七成美国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精神问题,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需要经常去看心理医生或精神病医生。我不是专业人士,但不管是对心理医生还是精神病医生而言,他们的治疗对象都能够被称为“病人”吧。显然,大多数的“精神病人”是不需要被强制入院的。

  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中国约有5%的人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病和精神障碍,其中1600多万人为精神病人。这大概不能作为中国人比美国人精神更健康的一个论据,可能是依据不同,也可能是标准不一,我们无须去探究。但数字本身却说明我国对精神病的重视程度不够。


  在物质匮乏的年代,先关注能否吃饱当然是人的第一诉求。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经济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精神卫生问题理应得到国家重视。作为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该积极筹备,并搭建利益博弈平台,实行开门立法。哪些精神病人应该被强制入院以防止其危害社会或危害自己,哪些精神病人应该在家由其监护人小心看护以及哪些人只是个性偏执还算不上是精神病人,这些都应有个国家级的标准了。否则,以精神病之名将老公或老婆送去强制治疗,让其有口莫辩,加害人反以监护人的名义霸占家庭财产,这样的人伦悲剧就不会只是文学的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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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4 08:33 | 只看该作者
是该有所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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