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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员介绍:
李新基 男 69周岁 此次交通事故死者
曾胜 男 31周岁 肇事司机 车牌号:粤MN1227
事故始末:
2011年10月01日晚上20时05分,69岁老人李新基推自行车由农村乡道回家途中经过省225线公路。
李新基老人在越过路中后被曾胜所驾粤MN1227小车撞击
李新基老人被连人带自行车一起撞起,老人被抛起后头部被粤MN1227小车挡风玻璃重重撞击后被抛飞到车顶;另外一辆车牌号为粤B37L67的轿车由相反方向而来,被抛起的自行车被截成两段
李新基老人被撞飞35米远,当场死亡,曾胜所驾驶粤MN1227小车完成制动距离撞击点45米左右
11月1日,李新基老人的家属收到如下责任认定书
大家请看上图“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一栏:
1.肇事司机存在严重的超速驾驶嫌疑,但认定书中只字未提肇事司机是否有超速或酒驾的验证说明。
2.老人推车行至路中被撞,居然被判定为驾驶自行车。
3.曾胜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小型轿车上路,在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此处仍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事发路段公路是有交叉路口警告牌的。在此种情形下,肇事司机仍然高速行驶,其行为有严重的危险驾驶嫌疑。
4.事发当晚能见度差,事发路段没有路灯,没有人行横道,而且肇事司机所驾车辆是从老人视线上难以判断的拐弯处高速行驶而来,老人快过完马路了才被撞击,居然判定老人“在车辆临近时横过道路”。
大家再看“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一栏:
“当事人李新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是这样规定的: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该规定是约束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应该停车保护现场,而发生事故当时死者李新基被撞当场身亡,难道兴宁市交警认为当场身亡的死者还能破坏事故现场?这种事都说出来,你会相信吗,你会不会觉得交警是不是吃了某种特定的物品之后才能作出这样的一份责任认定书?
在这样的情况下,兴宁交警完全没有考虑受害者是弱势群体,而且是年近古稀的老人,有意忽略事实,歪曲事实,偏袒肇事司机,居然还判定负双方负同等责任,天理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
根据上面的材料,问大家六个问题:
1.广东兴宁交警大队作出如此责任认定书,专业吗?
2.交通事故撞人致死责任认定书中居然没有测速说明和酒驾检测说明,常规吗?
3.事故死者被撞飞35米远,事故道路最高限速65公里,司机没超速吗?
4.事故路段两头均有十字交叉路口警告,且是夜晚行驶的司机应该减速吗?
5.老人推自行车横过马路被撞身亡,作为弱势群体仍被判双方同等责任,公平吗?
6.主干道上交叉路口是事故多发地段,平均每年都有多个农民在此路段被撞身亡,交通管理部门长期不设减速带、不设减速警示灯,合理吗?
死者的儿子已经向广东兴宁交警大队上级单位广东梅州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并上信访,为求公正绝不放弃!还死者公道,让逝者安息!
事件动态将在此贴持续更新。
求见证,求围观,求救助,求公平!
感谢您耐心看完本贴,希望您高抬贵手帮忙转发,让更多的人知道这起不公平事件,好人有好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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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6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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