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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何在?
2011年10月01日20时05分,曾胜驾驶粤mn1227号小型轿车,由兴宁市合水镇方向沿s225线往新陂镇方向行驶,行至s225线65km+910m兴宁市新陂镇新元村围岭上十字形交叉路口段时碰撞前方由左向右横过道路的自行车人李新基,至使自行车及人倒地,自行车倒地时被相对方向由欧阳俊新驾驶的粤b37l67号轿车碰刮,造成驾自行车人李新基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第一, 事故发生地点是一个十字形的交叉路口,在农村这样的交叉路口没有红绿灯的情况下,作为一个驾驶员本身就应该特别警惕来往的人员,且在事故发生路段路面平坦、道路光线可视情况差、前后有十字交叉路口的警告标志、道路有交通标线的情况下,肇事者在这样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高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并且在一般农村,由于交通不是很发达而且农民们本身的素质也不是很高,农民们没有很高的安全意识是非常正常的,作为驾驶员在过十字路口这样繁忙的道路是一定必须是要小心留意周围的环境的。而肇事者完全没有考虑到这一点。而且,最让人无法理解的是,肇事者在驾驶的这辆本身就不合格的机动车情况下,还将乡村道路当作高速公路一样狂奔,车速高达120,这完全是在拿周围农民兄弟们的生命开玩笑!简直让人愤怒!!
第二、 死者已经是一位年近古稀的老人,身体各方面本身就非常不灵活。多年在新陂圩摆摊档卖菜做生意,出事路口是死者每天早晚回家必经之路,死者平常经过该路口时都是用手推自行车路过的。我们试想一下,作为一个古稀老人,活了大半个世纪,理应是比我们年轻人更加珍惜自己的生命,因此他怎么可能在平时推车过交叉路,而刚好那天骑车路过呢?退一步说,即使是老人骑车路过的,肇事者理应该看到是一位老者,理应及时减速
第三、 肇事者驾驶的车是粤mn1227机动车,而且该机动车明显不合格!而死者驾驶的是自行车,是属于非机动车。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公安部门在没有对机动车进行测速、在对肇事者没有进行及时的酒精检测、在没有证据证明死者存在什么过错的情况下就一口认定是同等责任,这显然是不尊重我国法律的规定的,这显然也非常不公平的。作为交警部门故意回避车辆测速,以及延时酒精检测,这非常让人无法理解。
中国自古以来作为一个礼仪之邦,从小我们就在尊老爱幼的古训下成长。尊老爱幼本身就是一项传统美德。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有10亿的农民人口,中国如今的飞速发展都是离不开农民的贡献!如果连他们遭遇到伤害我们司法机关都没办法公平评判,农民的基本权利我们都没办法保证!那我们的国家又何以谈发展!我们的人民又何以有幸福感可言!希望广大网友能够帮忙,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让死者得到最公正的评判,让死者的家属能够减少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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