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功人论坛

 找回密码
 点此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论坛关闭注册的通知周天功养生法函授,祛疾健身
查看: 368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北京科技报---中国媒体之黑社会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7-7-19 09: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科技报---中国媒体之黑社会

    康健(研究员:2004年度杰出管理科学研究者)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新闻出版工作者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宣传纪律。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加强调查研究,报实情、讲真话,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真实。采写和发表新闻要客观公正。不得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利用自己掌握的舆论工具发泄私愤,或作不公正的报道”。多年来,中央政府三令五申不允许国家的政府、新闻机构搞各类评比活动。就是说,作为一个公民要服从法律,作为一个政府宣传机构要尊重法律,不能因为经营的需要滥用权力,将自己本单位的利益放置于国家法律之上。其实,北京科技报只是一个地方民营报社,根本没有权力进行全国性跨区域的新闻报道活动,它所不同的无非不就是在前面加了“科技”两个字,这又能说明什么呢?近年来,北京科技报的销量大增,这与他们不法经营活动有着密切关系。方舟子自称是一个“自由撰稿人”,可这个“自由撰稿人”自由得太离谱,在北京科技报发表反科学文章如天马行空自由往来(我是不是也可以作为一个中国的自由撰稿人让北京科技报刊登我这篇文章呢?)。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共涉及五个罪名,即: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入境发展组织成员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我们只要经过与确定黑社会性质的法律条文对比,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北京科技报实际上是采纳隐蔽的黑社会组织形式来达到增加报纸发行量的目的。方舟子不过是北京科技报雇来专为北京科技报服务的一个带着博士帽的黑社会打手。在北京科技报的怂恿下,方舟子蔑视中国法律的行为已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他利用自己掌握的舆论工具不断在北京科技报上公开指名道姓的恶意诽谤科学工作者,而当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时,方舟子却在北京科技报上发表文章说:“学术的真假不可能在法庭上解决,虽然在国内屡见不鲜而且造假者往往能获得本地法院的袒护,但是在国际上似乎罕有先例。这类官司的判决绝大部分都是不公正的,败坏了司法机关在科学界的名声。最高法院应该做出司法解释,要求法院不要受理与学术真假有关的名誉权案件。”作为一个中国人我十分不解,当我们中国人要举报违法乱纪事件时,要先找公安机关、纪检委,只有经过以上部门调查取证后才能对当事人所犯罪行予以披露并给与党纪、政纪处理甚至法办,而方舟子这种不分青红皂白先打人一闷棍后还不许受害者报案的行为,我不知道在中国的哪条法律、规定中可以找到。我们姑且不去争论事件的对错与否,而这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甚至“命令”中国最高法院修改法律的恶劣行经使我们很难相信这是具有极强法律意识美国人的所为(中国法律是维护中国人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但她不会支持强盗行为)。我们很难想象将中国科学的未来交由一个卖身求荣、拿着美国绿卡从法律上说可以对自己行为不负任何责任的一个不热爱中国、不热爱中国传统文化、不热爱中国科学事业、不热爱中国人民并以中国人民为敌的伪科学家方舟子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像方舟子这样一个外国人,“毫无利己”的动机,把中国人民的科学事业当作他“自己”的事业,这是什么精神?难道不值得我们中国科学工作者怀疑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指出:“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我想质问北京科技报:你们聘用方舟子为专栏作家的“特殊需要”到底是什么?采用雇佣外国人批中国科学家的方法来扩大报纸发行量的行为,真该被评为21世纪宣传美国新殖民霸权主义文化的典范(一副京巴狗似的西方奴才嘴脸)。在无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北京科技报这些几乎是发疯的编辑炮制了“2005年国际科学界8大骗局”、“2005中国十大科学骗局”及其它历年所谓的科学排位、评比活动。这到底是历史的进步还是退步呢?18世纪,布鲁诺、伽利略因宣传哥白尼“日心地动”的“异端邪说”受到宗教法庭的审判,可这毕竟还是一个正规审判,是遵循宗教制度由著名宗教人士组建的审判委员会执行,无论结果对错,起码在程序上人家还是合法的。可北京科技报却随便由几个不知能干什么的主编加上雇来的黑社会“打手”组成一个“科学法庭”,判定科学的真、伪,这太可笑了吧。靠采用为增加报纸发行量的非法经营手段判定科学的真、伪能够有公正性吗?

北京科技报靠雇佣何祚庥、司马南、崔永元、方舟子这么一个几乎无人懂科学当代所谓反“伪科学”的“四人帮”组成了中国媒体黑社会的法庭,在中国”邪教”协会副理事长何祚庥的统一指挥下,成天拿着大棒在中国科学家头上乱舞,胡指乱打,真可谓天下之一绝,更所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可歌可泣!

2005年7月21日,四川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对陈建民控告北京科技报将其在四川雅安市碧峰峡绝食行为评为“2004中国十大科技骗局”之首恶作出判决,结果如下:北京科技报对陈建民停止侵权并在报纸及网站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这是正义战胜邪恶、法律维护科学探索活动的一个典型案例。马克思说过:“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家就会非常胆壮起来。100%的利润,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润,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我无法想象当北京科技报最后把中国的“科技”卖光之后你们还有什么东西可卖!

维纳指出:“科学是一种生活方式,它只在人们具有信仰自由的时候才能繁荣起来。基于外界的命令而被迫去遵从的信仰并不是什么信仰,基于这种假信仰而建立起来的社会必然会由于瘫痪而导致灭亡,因为在这样的社会里,科学没有健康生长的基础。

2006年3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八荣八耻”:“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2006年4月28日至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在北京召开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指出:“树立新的文化发展观。要不断深化对文化地位和作用、文化发展方向、文化发展动力、文化发展思路、文化发展格局、文化发展目的的认识,坚决冲破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改变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做到思想上不断有新解放,理论上不断有新发展,实践上不断有新创造。大幅度提高我国文化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2006年4月22日,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在厦门大学针对台湾有些人通过考试题目设置、修改教材来篡改历史,企图进行“去中国化”的行为时指出:“中华文化根深蒂固、千锤百炼、源远流长,岂是少数人可以用种种手段能摧毁得了的?少数人不要自不量力。”方舟子、司马南、何祚庥、崔永元要好好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李长春委员、连战荣誉主席的讲话精神。如果你们还把自己当作一个中国人(而不是汉奸),那就该到悬崖勒马的时候了,否则,注定逃脱不了当年文化大革命时期白卷先生张铁生、反潮流斗士黄帅被全中国人民所唾弃的下场!
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指出:“没有革命的理论,便没有革命的实践。”请方舟子、司马南、何祚庥、崔永元好好的读一下“我对特异功能的研究”这篇论文,花点时间提出些意见。令你们没有想到的是你们在政治赌博中下注再过200年也搞不出结果的特异功能研究现在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人体科学论文发布站”登载的“我对特异功能的研究”一文明确宣布特异功能存在的人和事实,并提出充分的理论根据,你们为什么不质疑?不要求科学检验?不进行科学调查?是怕查出真理?还是怕查出“伪科学”?方舟子不是海龟吗?司马南不是样样都懂吗(不是还有1000万花不出去吗)?何祚庥不是“伟大”的科学家吗?崔永元不是一个名嘴专会“实话实说”吗?难道你们反伪科学还像老太太吃柿子,专拣软的捏?其实,论文发表这么长时间以来,不是你们不想面对,而是根本就看不懂,因为你们的文化基础及反科学的行为决定了你们根本就不懂科学!



我对特异功能的研究    http://www.taichie.com/rentikexue/lunwen/


[ 本帖最后由 张斌峰 于 2007-7-19 10:06 编辑 ]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顶 踩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点此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气功人网 ( 苏ICP备12036507号-1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0304号

GMT+8, 2024-11-25 19:52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